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提前回国,应提前向教育处提出申请,并必须退还已经领取的部分生活费,应退的款额按提前的天数结算。
2、提前回国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公派留学人员,须向教育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国内外导师和国内单位同意函,再由使馆教育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3、延期超过一个月回国的公派留学人员,须向教育处提交个人申请、国内导师及研究生院或人事部门的同意函、国外导师同意提供资助的证明信等文件,报使馆教育处,由教育处一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延期所涉及的一切费均自理。
4、申请提前或延期回国的留学人员,请务必提前一个月提交材料,以便及时办理。
5、未经教育处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擅自提前或延期一个月以上回国的公派留学人员,本人将承担一切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