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子女
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对留学人员在瑞出生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或任一方获永久居留权的话,其子女可持瑞典护照。他们如果回中国探亲的话,应到中国驻瑞使领馆申请签证,除如实填写签证申请表(贴照片)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
1) 子女在瑞出生证的复印件;
2) 父母(有绿卡的双方或一方)护照前五页的复印件;
3) 父母(有绿卡的双方或一方)绿卡的复印件。
如果将在瑞出生的子女送回国内委托家人抚养,除办理去中国的签证外,还应办理寄养委托书。寄养委托书的办理请参见使领馆网站。父母需携带有关证明、证件到中国使(领)馆的签证处(组)办理。
如果父母双方均无绿卡,在瑞出生子女即使持有瑞典护照,也不能够办理签证手续,他们回国时应向中国使领馆签证部门申请旅行证,具体手续请直接与签证处、组联系。
关于子女的身份、寄养问题的解释权归使(领)馆签证处、组,若前面叙述不祥或执行时有差异,请同签证处、组联系,以他们的解释为准。使馆签证处联系方式网址如下:
http://www.chinaembassy.se/chn/lsyw/lxlsb/t372736.htm
安全须知
1.思想上应足够重视,严格遵守当地交通规则, 加强日常生活中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
2.注意日常生活中自身安全和财产的保护,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3.尽量减少独自外出,特别是在晚上不去偏僻的地方。尽量减少出入事件多发区的酒吧、电影院、俱乐部等娱乐场所。
4.注意与当地居民保持良好关系,避免引起仇视和敌对情绪,尽量避免与当地年轻人的正面冲突和发生争执。
5.一旦出现涉及种族歧视、人身攻击、抢夺财务等事件或问题,请务必及时报警(电话999或112),并尽量保留相关证据,留下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与警方密切配合,解决争端。
6.注意和保持与学校和当地警方的联系、沟通和配合。
7.必要时请与驻英使馆领事部或教育处取得联系,寻求领事保护或其他协助。
医疗保险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到校后,必须立即购买医疗保险,并将收据和医疗保险卡的复印件寄给主管领事,方可领取下一季度的生活费。
海关免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留学人员回国定居(工作),凭有效护照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连续在国外每满180天,海关准予免税携带进境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照相机、摩托车、摄像机、录音机、缝纫机、打字机等物品一件。以上物品可在国内指定的“免税商品供货处”购买 。
如系回国探亲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家属,在国外连续待满一年以上者可购买上述免税物品一件,不需要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服务时可用外汇在其免税指标内购买小轿车一辆, 具体规定如下:
1.在境外的留学、进修时间必须超过一年;
2.必须是在正规大学报到注册;
3.必须在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注册过;
4.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回国后凭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海关申报单及户籍证明到有关单位购车;
出入境检疫
留学人员临时回国探亲、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持有下列证明之一, 入境时均不再作采血检验,出境时凭原证明验放:
1.我国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有效的《国际旅行健康证书》或HIV检验阴性报告。
2.国外卫生检疫或医疗单位签发的半年之内的HIV检验阴性报告。
3.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表明其身份、回国期限或任务的证明。
4.持有回国进行学术交流等邀请书。
5.国外有关当局签发的一个月之内再入境的签证。
6.持有一个月之内的返程机票。
对本人自愿要求在口岸现场接受采血检验的,由本人填写申请,在入境口岸采血检验。对不具备上述证明的留学人员,需在口岸采血检验的,卫生检疫部门将尽可能采取微量快速检验方法,以方便入出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2]44号文件的通知,凡是回国休假、探亲、开会或短期工作的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只要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的签证,均可顺利再出境,而无须到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探亲证明或办理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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